申請專區

首頁 申請專區 申請辦法

家庭幫傭,外籍看護工,養護機構看護工,製造業外勞

◌ 製造業移工申請3K五級制申辦條件

 
  1. 申請移工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移工。
  2. 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移工人數及所聘僱移工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

 

◌ 勞動部102年3月13日公告實施增額進用比率機制

 
移工增額
近用比率(%)
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元)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
3K 製造業 高科技產業
1%~5% 3,000 5,000 5,400
6%~10% 5,000 7,000 7,400
11%~15% 7,000 9,000 9,400

補充:

  1.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2. 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 國內新資投資案

 
  1. 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a)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b)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2.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3. 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4.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3K5級比例+Extra比例)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3年免繳增額就安費5%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1)限制:非傳統之製造業(高科技):5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2.5億)。
(2)傳統製造業:1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5仟萬)。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3年免繳增額就安費10%
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日起,一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3年免繳增額就安費10%

 

◌ 台商新增投資案

 
  1. 臺商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2年,且具有臺商資格之一者:
    (1)投資金額:
    A.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B.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
    (2)就業人數:預估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2.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2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3. 申請認定期間:
    (1)臺商資格認定:101年11月22日至103年12月31日。
    (2)投資案認定(核配外勞比率)
    :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
  4.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40%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申請至40%

 

※ 經濟部核准或。
※ 認定赴海外地區投資達二年以上者。
※ 符合新增投資案資格(新設場廠與投資金額規定)。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1)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二年海外出貨占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節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增加移工配額比率(%)3+2年免繳增額就安費20%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增加移工配額比率(%)3+2年免繳增額就安費15%

 

  • 開放行業
  1. 以勞動部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勞職外字第○九四○五○九六九二號公告之十九項產業【查詢】

 

行 業 別  行 業 定 義 及 內 容 特 定 製 程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凡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之行業均屬之。 (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5)金屬噴漆處理、金屬電鍍處理、金屬鍍著處理、金屬電著塗裝 處理、鋼鐵熱處理、非鐵金屬熱處理、金屬製品熱處理、機 械零件熱處理、物理蒸鍍處理、化學蒸鍍處理 電鍍及熱處理製程
橡膠製造業 凡從事橡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00) 混煉、硫化製程
 印染製整理業 凡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等漂白、染色、印花、整理及塗佈等行業均屬之。但不包括紡織業之附屬漂染工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05)纖維漂染、布疋練漂、布疋印花、布疋定型、布疋磨毛、布疋壓花、布疋塗佈加工、紗線漂染、布疋染色、塑膠皮布印染、布疋起毛、布疋搖粒、布疋植絨加工、布疋貼合加工 精練漂白、染色、 印花、整理製程、  定型
合成樹脂及接著劑製造業  凡從事高分子聚合物如合成樹脂及接著劑等化學合成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731)聚酯樹脂製造、矽酮樹脂製造、氟碳樹脂製造、酚醛樹脂製造、喃樹脂製造、環氧樹脂製造、醇酸樹脂製造、石油樹脂製造、尿素甲醛樹脂製造、馬林酐樹脂製造、三聚氰胺樹脂製造、離子交換樹脂製造、聚乙烯醇樹脂製造、不飽和聚酯樹脂製造、聚氨基甲酸酯(PU)樹脂製造、尿素塑粉製造、苯乙烯─丁二烯乳膠製造、聚苯乙烯乳膠製造、丙烯─丁二烯乳膠製造、乙烯醋酸乙烯酯製造、酪素塑膠製造、聚乙烯塑膠製造、聚丙烯(PP)塑膠製造、聚丁烯塑膠製造聚縮醛(POM)塑膠製造、聚苯乙烯塑膠製造、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聚醋酸乙烯塑膠製造、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各種纖維素塑膠製造、丙烯─苯乙烯(AS)塑膠製造、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壓克力)塑膠製造、丙烯─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製造 原料配置、聚合反應→膠液摻和
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 凡從事以生鐵、廢鐵與合金原料融熔製成鋼鐵元件:以初生鋁或再生鋁加入合金原料鑄造成型元件;以銅或銅合金為主要原料鑄造成型元件;以鎂或鎂合金錠為主要原料鑄造成型元件。(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12、2322、2332、2342)鑄管鑄造、鑄鋼件鑄造、鑄鐵件鑄造、鋁合金鑄造、再生鋁合金鑄造、紫銅鑄造、黃銅鑄造、青銅鑄造、鋁青銅鑄造、鉛青銅鑄造、燐青銅鑄造、高拉力黃銅鑄造、鎂鑄件鑄造、鎂壓鑄件製造、鎂合金鑄件鑄造、鎂合金壓鑄件製造、鎂合金射出成型件製造 熔煉及澆鑄製程
金屬鍛造業 凡以鍛造加工方式製造金屬鍛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11)鋼鐵鍛品製造、鋁鍛品製造、銅鍛品製造、鎂合金鍛品製造 鍛造製程
塑膠製品製造業 塑膠皮製品製造業凡從事鞋以外塑膠皮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104)塑膠毯製造、塑膠浴簾製造、塑膠桌布製造、塑膠壁布製造、塑膠帳篷製造、塑膠褲製造、塑膠帽製造、塑膠浴帽製造、塑膠圍裙製造、塑膠雨帽製造塑膠雨衣製造、塑膠夾克製造、塑膠外衣製造、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凡從事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105)影印機塑膠配件製造、冰箱內部塑膠配件製造、塑膠小家電外殼製造、塑膠電腦外殼製造、塑膠電視機外殼製造、塑膠電話外殼製造、塑膠汽車保險桿製造、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製品製造 ◎ 塑膠皮:壓延
◎ 工業用塑膠製品:射出(押出、吹出)、修邊
玻璃 平板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凡從事以矽砂等原料製造板狀玻璃之行業均屬之。平板玻璃加工製品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21之細分類)彎曲玻璃製造、雙層玻璃製造、鏡板玻璃製造、反射玻璃製造、強化安全玻璃製造、膠合安全玻璃製造、浮式平板玻璃製造、壓花平板玻璃製造、透明平板玻璃製造、有色平板玻璃製造、烤漆印刷玻璃製造、玻璃容器製造業凡從事以矽砂等原料製造玻璃容器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22之細分類)玻璃盆製造、玻璃缸製造、玻璃壺製造、玻璃碟製造、玻璃盤製造、玻璃杯製造、玻璃瓶製造、玻璃罐製造、玻璃碗製造 熔融→徐冷→切割→加工
玻璃纖維製品 製造業 凡從事以矽砂等原料製造玻璃纖維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23之細分類)玻璃纖維製造、玻璃纖維紗紡製、玻璃纖維紗束製造、玻璃纖維絲製造、玻璃絲織品織製、玻璃纖維布製造 熔融→抽絲→紡絲→假橪→織布
 織造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質之紗(絲)為原料織造布疋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02)(其中1024含毛衣業) 整經、織造
塗料(包括油墨)、染料及顏料製  造業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凡從事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及分裝之行業均屬之。瓷釉、油墨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 ◎染料顏料製造: 乾燥、研磨/混合
◎油墨及塗料製造 業生產流程:攪拌  、研磨、混合
酸鹼製造工業 屬基本化學工業中之酸類製造及鹼類製造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711之細分類) ◎(酸) 燃硫→轉化 塔→吸收塔
◎(鹼) 氨化、碳化  、過濾、鍛燒
 紡紗業 凡從事纖維開棉、去脂、梳理、併條、精紡或假撚加工等處理,以紡成紗線之行業均屬之。包(覆)彈性絲之紡紗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01) 清花工程、梳棉工程、精紡工程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非金屬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凡從事非金屬家具及裝設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41)金屬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凡從事以金屬為主之家具及裝設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42)家具及裝設品表面塗裝業凡從事家具及裝設品表面塗裝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43) ◎金屬家具及裝設品:沖切、板金
◎非金屬及裝設品:砂光、塗裝

 

水泥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水泥、混凝土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33)水泥磚製造、水泥瓦製造、水泥樑製造、水泥空心磚製造、水泥垃圾桶製造、水泥浴盆製造、纖維強化水泥板製造、水泥橋段製造、加石棉水泥製品製造、混凝土磚製造、混凝土管製造、混凝土枕木製造、混凝土邊石製造、混凝土柱、樑、版製造、鋼筋水泥製品製造、預力混凝土管製造、預力混凝土電桿製造、預力混凝土基樁製造、預鑄混凝土人孔、手孔製造、預鑄混凝土隧道弓型支堡製造 製鋼筋籠→拌合→ 蒸養→拆模→修補→推放
陶瓷建材製造業 凡從事陶瓷建材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14)瓷磚製造、彩瓦燒製、地磚製造、面磚製造、厚瓦製造、彩磚燒製、紅鋼磚燒製、飛簷瓦製造、水落瓦製造、琉璃磚瓦製造、釉面瓷磚製造、拼花瓷磚製造 燒成、削邊/刨光
皮革整治業 凡從事皮革、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梳整、壓花、上漆、上蠟,或以熟製皮革下腳為原料從事磨碎、壓製等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01)面皮整製、皮革漂白、皮革上漆、皮革硬化、毛皮漂白、毛皮染色、毛皮繃製、毛皮剪裁、再生皮製造皮革壓花、皮革染色、皮革上光、榔皮整製、毛皮修整、毛皮梳理、毛皮硝製、毛皮上蠟 ◎鞣製:浸水→削 肉→浸灰、脫毛→ 脫灰、酵解→浸酸 →鞣製→擠水
◎染 色:脫脂→  中和→ 再鞣→染  色→加脂 削油、鉻鞣、浸酸 、染  色加脂、固酸
 紙漿及紙製造業 紙漿製造業凡從事木材、竹、草、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及其他植物纖維製造紙漿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1)紙張製造業凡從事以紙漿為原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製漿造紙一貫作業之工廠,而不出售紙漿者,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21)紙板製造業凡從事紙板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但瓦楞紙板製造應歸入1540(紙容器製造業)細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22) 抄紙:紙漿、廢紙  之揀選及整理→散漿→乾燥→捲紙整  理
石材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天然為材料,不經熱處理或化學變化,直接以機械加工製造石材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5) 原石入料、鋸切

 

  • 申請流程
  1. 申請流程:
  1. 工業局初審:
    1. 組審:符合資格廠商向工業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局會同職訓局審核廠商資格及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建議人數。
    2. 局審:由工業局與職訓局副局長以上層級召開審核會議,審核經組審後,對於行業、製程認定結果仍有爭議之案件。
  1. 勞動部複審:
    1. 函送外勞配額通知書:
      1. 職訓局依工業局審核結果,依據特定製程核配比例,並檢核本移工聘僱比例,核算移工人數。
      2. 雇主對於核配人數有爭議者,於期限內檢附相關說明及資料向職訓局申請異議,由職訓局依相關規定審議。
    2. 核發招募許可: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國內招募程序,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3. 核發入境簽證:
      1. 第一階段:對於核配之名額,視廠商於國內招募期間增聘本勞情形,依核配比例核發招募人數50%之入國引進許可。
      2. 第二階段:另50%之配額需視國內招募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情形與工作環境改善情形後,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提出移工入國引進申請。
  • 應徵文件
  • 應備文件:
    1. 負責人身分證影影本。
    2.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5. 勞保明細表。
    6.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 核配人數比例
  • 應外勞人數之計算:
    1. (一) 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廠商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之加計核配移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可僱用移工人數【現有移工人數+預計新增移工人數】≦(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含外勞】+特定製程預估所需人力數)×15%
    2. 廠商每申請引進移工二名,應聘僱本國勞工三名(外、本勞比為2:3)。
    3. 聘僱本國勞工謂:向勞動部申請當月勞保人數。
    4. 聘僱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者,每聘僱一人得以本國勞工三人計算。
    5. 以指定之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
    6. 審核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依特定製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或參酌 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必要時工業局將派員赴廠查訪。
    7. 前項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工業局各組內審查會議訂定。
    8. 工業局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將備文回復申請廠商。審查通過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送職訓局,並函復申請廠商。
  • 申請資格限制
  • 申請資格限制:
    廠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廠商目前有以重大投資案資格經勞動部許可引進移工,尚在有效聘僱許可期間內,合法聘僱者。
    2. 廠商經勞動部核發重大投資案招募許可函,且在有效期間內,尚未足額引進移工者。
    3. 廠商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列為重大投資案,尚在1年有效期間內,尚未向勞動部申請招募移工者。

 

  •  
  • 表單下載
  1. 工業局審查要點
  2. 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3. 工業局3K專案申請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
  4.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5. 聘僱本國勞工名冊
  6.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7. 勞動部移工申請表

 

  • 服務據點
  1. 偉太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住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3號7樓 電話:02 26551166  傳真:02-26551100

◌ 申辦條件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 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 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 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 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 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 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 前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條件。

◌ 應備文件

  1. 求才登記表。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2. 工程合約書影本。
  3.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
    需甄選測驗者,須加附相關文件。
    公共工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 金額及工期證明」
  4.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 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5.  

 

◌ 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計算公式

  •                      

◌ 分級指標

招募程序

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前,應先將工程所需勞工之工作類別,提供給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以合理聘僱標準,向該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在甄選程序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有必要,得邀請公正人士參與見證;辦理國內招募時,優先僱用當地國內失業勞工,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時,經取得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不足人數,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

取得求才證明書後,配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工程主管機關審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工程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

◌ 聘僱費用

  1.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幫傭 備註
薪資 26,40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就業安定基金 3,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 1,286/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
雇主自付NT$1,238/月,移工自付NT$409/月
勞保費 2,033元/月

三個月寄繳款單
移工自付NT$409/月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32,719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加班費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年度特休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意外險   依政府規定雇主應為移工提供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意外事故保險
  菲律賓 印 尼 泰 國 越 南 備註
回程機票 約NT$9,000 約NT$9,000 約NT$9,000 約NT$9,0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左列費用為參考用,實際票價以開票當時之價格為準。
  1.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 1,000/年 【含移民機構代辦費500/次】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約2,000/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服務據點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3號7樓 電話:02 26551166  傳真:02-26551100

 

人才派遣 Temporary Staffing

彈性人力配置,派遣適任人才到企業工作,企業能專注於核心業務。

人力資源的彈性運用讓企業減少人事行政作業,調節人力需求,降低用錯人的風險,提升任用適合人才的機率。

 

教育訓練


清楚告知工作內容與環境、權責、客戶文化 安全、有保障的的工作條件與法令規範的福利 職前技能訓練及就業適應態度輔導等

以嚴謹的態度與專業的風險控管流程及工具來協助企業營業秘密的妥善管理、安全保護與外保密,並以各課內其它顧問諮詢服務、科學工具與系統方法為企業打造人力資源競爭優勢。

人事外包的服務內容可分為:招募外包、薪資外包、人資諮詢服務三大類。

招募外包:

人才招募作業:徵才廣告代登、徵才活動代 辦、人才推薦等。
人才甄選作業: 履歷表整理、分類、篩選、分析、面談、履 歷背景查核等。

薪資外包:

人才人事行政作業:員工資料、人事資料建檔、勞健團保作業、投保額調整、在職與離職證明等。
人才甄選作業: 履歷表整理、分類、篩選、分析、面談、履 歷背景查核等。
薪酬考勤作業:勤假作業(上下班時間、事病假、特 別休假等出缺勤統計)、薪酬作業(每月薪資福利計 算、年終獎金計算、 年終所得申報)、代扣處理作業等

人資諮詢服務:

在企業有勞動法令、薪資稅務、人事體制與人資功能等疑惑時,我們將 提供專業諮詢,以解決企業營運上短、中、長期等不 同層面之問題考量。

 

派遣運用時機及配合模式

1.員工晉用受到總公司名額限制或區域點限制而人力又有需求時。
2.替代性高之職缺(非核心之工作項目)。
3.編制外員工(工讀生、約聘人員、臨時人員)或定期契約人員期滿 面臨安置問題時。
4.企業策略性將正職人員轉為派遣人員,以維持企業競爭優勢 。
5.企業欲退休人員轉掛,派遣公司代為管理及申辦勞工保險之退休金、老年給付;企業可節省法務上之6.問題及人事時間,由派遣公司作業。公司退休人員之業務工作經驗需借重時。
7.緩衝核心員工之不足。
8.流動性高、經常重複發生「求才→選才→育才→用才」直接費用的職務。
9.組織扁平化又要保持彈性之人力運用時。
 

 

◌ 應備文件

  1.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 服務據點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3號7樓 電話:02-26551166 傳真:02-26551100

◌ 申辦條件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二、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三、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小孩年齡 點數 老年人年齡
未滿一歲 7.5  
  7 九十歲以上
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6 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
  5 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4.5  
  4 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
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3 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
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2 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
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1 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
  • 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動部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不用在同一戶。
  • 家庭成員有符合上述點數者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含),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 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第一項第三款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 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依附表一計 算。

◌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3. 委託合約書

 

◌ 專案申請

 
  • 在台外籍人士專案申聘外籍幫傭辦法
    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外籍人士,得專案申聘外籍家庭幫傭: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可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幫傭。
  1. 外籍幫傭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前述條件(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
  2. 以三胞胎專案申聘者,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時,其條件放寬為六歲以下之三胞胎。

 

◌ 期滿重招

 
  1. 外籍幫傭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前述條件(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
  2. 以三胞胎專案申聘者,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時,其條件放寬為六歲以下之三胞胎。

 

◌ 聘僱費用

 
  • 申請辦件費用:NT$20,000。
  1. 上列金額依勞動部頒布法令辦理,仲介費用為外籍幫傭ㄧ個月基本薪資。

 

  • 入境後聘僱費用:
  1.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幫傭 備註
薪資 20,00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2,668/月 (4天)
3,335/月 (5天)
一個月周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5,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 1,286/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
雇主自付NT$1,238/月,外傭自付NT$409/月
勞保職災保費 48元/月 三個月寄繳款單每季收$135/季
意外險 約 80/月 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29,082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菲律賓 印 尼 泰 國 越 南 備註
回程機票 約NT$9,000 約NT$9,000 約NT$9,000 約NT$9,0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左列費用為參考用,實際票價以開票當時之價格為準。
  1.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 1,000/年 【含移民機構代辦費500/次】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約2,000/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服務據點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3號7樓 電話:02 26551166 傳真:02-26551100

◌ 申辦條件

 
  • 申請外籍監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95.01.01起適用)
  1. 特定身心障礙【領有殘障手冊者】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2.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 申請人資格
  1. 病患之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4. 病患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病患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 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標準:
  1. →年未滿80歲,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b)
  2. →年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者。

 

 

  • 殘障手冊:
  1. 殘障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第二類 (03) 】
  2. 智能障礙 【第一類 (06) 】
  3. 植物人 【第一類 (09) 】
  4. 其他先天缺陷 【第一 ~八類 (16) 】
  5. 失智症【第一類 (10) 】
  6. 自閉症【第一類 (11) 】
  7. 染色體異常【第一 ~八類 (16) 】
  8. 先天代謝異常【第一 ~八類 (16) 】
  9. 精神病【第一類 (12) 】
  10. 肢體障礙 (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但曾聘雇外籍看護工,不在此限 ) 【第七類 (15) 】
  11. 罕見疾病 (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雇外籍看護工,不在此限 ) 【第一 ~八類 (15) 】
  12.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 各縣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2. 殘障手冊影本。(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專業評估者免附)
  3. 醫院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 期滿重招

 
  1. 外籍監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2.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監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 聘僱費用

 
  • 入境前仲介費用:NT$20,000。
  1. 註1:上列金額依勞動部頒布法令辦理,仲介費用為外籍監護工ㄧ個月基本薪資。
  2. 註2:仲介費用分兩次給付,簽約時給付NT$6,000元;外籍監護工入境後,於辦理完所有入境手續後給付剩餘尾款。

 

  •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幫傭 備註
薪資 20,00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2,668/月 (4天)
3,335/月 (5天)

一個月周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2,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1,286/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
雇主自付NT$1,238/月,女傭自付NT$392/月
勞保職災保費 48元/月 三個月寄繳款單每季收$135/季
意外險 約 80/月 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26,082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菲律賓 印 尼 泰 國 越 南 備註
回程機票 約NT$9,000 約NT$9,000 約NT$9,000 約NT$9,0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左列費用為參考用,實際票價以開票當時之價格為準。

 

  1.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 1,000/年 【含移民機構代辦費500/次】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約2,000/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服務據點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3號7樓 電話:02 25661166 傳真:02-26551100

◌ 申辦條件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申聘移工人數計算標準: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註:申聘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應備文件

 
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

 

 

◌ 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幫傭 備註
薪資 26,400 /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就業安定基金 2,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1,286/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
雇主自付NT$1.286/月,外勞自付NT$409/月
勞保費(含職災) 2,033/月 雇主自付NT$2,033/月,外勞自付NT$581/月
加班費

    $110元/時*1.34

    $110元/時*1.67

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31,719  
  菲律賓 印 尼 泰 國 越 南 備註
回程機票 約NT$9,000 約NT$9,000 約NT$9,000 約NT$9,0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左列費用為參考用,實際票價以開票當時之價格為準。

 

  1.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 1,000/年 【含移民機構代辦費500/次】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約2,000/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服務據點

 

偉太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3號7樓 電話:02 26551166 傳真:02-265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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