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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收費規定,申請作業之情形,雇主應通報或其他,其它注意事項

說明: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父子、母子、祖孫)。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叔叔、伯父、姑姑、阿姨、舅舅)。 
四、一親等之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六、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

說明:

政府統一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中旬寄送繳款通知書,繳費期限為該月份的25日前。

 

罰則: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

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期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說明:

目前開放外籍勞工來臺從事的工作: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製造工、營造工、海洋漁撈工、屠宰工、外展農務工及農林牧養殖漁等等。

 

來臺年齡

外籍勞工來臺年齡16歲(含)以上,另外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福利法第52條明定,勞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除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府合勞動部所訂定之資格及條件者,可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說明

受聘僱之外國人如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

 

處理方式

  1. 立即與仲介公司聯繫-由仲介公司辦理呈報治安機關,聯絡國外仲介聯繫外傭家屬,鼓勵投案。
  2. 委由仲介公司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
  3. 收集住家附近大樓路口等錄影帶提供給警方做為查緝參考。
  4. 提供外傭在家中對外聯繫電話給警方做參考。
  5. 提供生活照片給仲介公司,以便發送懸賞通報。
  6. 已向勞委會辦理外勞逃逸報備者,就業安定費將計算至逃逸前1日。
  7. 健保費,雇主須先取得勞委會核發的外勞逃跑報備函,檢附影本連同健保退保申請表正本,一併送交健保局申請。外勞健保費將計算至外勞逃逸前一個月,自外勞逃逸當月起,雇主即不須再繳交健保費。
  8. 外國人(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所有業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雇主可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行蹤不明則等待期滿3個月仍未查獲,可申請遞補。(就業服務法第58條)

 

         

說明

 

如果外傭因為其他因素需要提前解約該如何處理?

 

處理方式

  1.  
  2. 須向勞動部勞發署報備,辦理轉出。
  3. 收到勞動部勞發署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4. 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5. 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6. 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人力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7. 轉出期間轉出期間外勞在工作地仍持續工作,雇主必需支付薪資。(非廢止聘僱情況下)
  8. 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9. 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10. 倘若外勞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

說明:

雇主張三在辦妥外籍看護工瑪莉入境手續後,逕自扣留其護照及居留證暫代保管,並以日後仍需辦理聘僱手續的可能性為由告知瑪莉,瑪莉事後向雇主張三請求希望 能夠歸還,但雇主張三仍不予理會、拒絕歸還。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說明:

僱主張三合法聘僱三名泰籍勞工到工廠工作,可是該公司在每月薪資單上未以泰語(外籍勞工之母語)標示說明,由於泰國勞工不諳中文,就算拿到薪資明細表,也沒辦法辨識計算是不是合理。


違反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9款,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 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說明:

雇主張三合法聘僱了外籍勞工瑪莉來臺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張三逕自將瑪莉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張三以為這樣可防止外籍勞工逃跑,卻 不知自己已經違法了。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 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
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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