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僱主張三合法聘僱三名泰籍勞工到工廠工作,可是該公司在每月薪資單上未以泰語(外籍勞工之母語)標示說明,由於泰國勞工不諳中文,就算拿到薪資明細表,也沒辦法辨識計算是不是合理。
違反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9款,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 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