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辦理。

二、查「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第二類受聘僱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入國後須辦理入國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

三、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防治策略,為減少移工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指定醫院整備及因應該疫情,針對移工原應於本110年7月31日(含)前依前揭辦法辦理入國健檢期限(目前已延後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定期健檢期限(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後30日)及補充健檢期限(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得延長三個月,例如原應於本年7月31日完成健檢者,得延後至本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本案先行實施三個月,視國內疫情管控狀況,滾動調整是項措施;另請勞動部加強雇主宣導,要求移工落實配戴口罩及勤洗手等防疫措施,並主動關懷移工健康狀況,如有異常應盡速安排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