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自109年3月20日起2年內原持臨時工廠登記者,應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原臨時工廠登記效期到109年6月2日止,勞動部表示原持臨時工廠登記的製造業雇主需依規定於109年6月2日前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才可以繼續聘僱移工,勞動部並於日前已通知目前持臨時工廠登記仍有聘僱移工的製造業雇主依規定取得或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持臨時工廠登記聘僱移工雇主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為有效管理未登記及低汙染之工廠,立法院業於108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自109年3月20日施行,規範低汙染的未登記工廠及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原持臨時工廠登記的製造業雇主後續申請移工時,應具特定工廠登記,或具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1條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證明文件,才可辦理移工申請。

 

109年6月2日前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可繼續聘僱移工

  勞動部呼籲原本持臨時工廠登記有聘僱移工的雇主,應於109年6月2日(含)前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才可繼續聘僱移工,自109年6月3日起,勞動部將於彙整各地方政府資料後,對於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未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雇主,立即辦理廢止聘僱許可作業,同時不再受理申請。

  有關雇主對於製造業移工申辦方式有任何問題,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查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力發展署